南江县菜籽油小作坊生产加工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菜籽油小作坊的生产加工行为,有效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四川省食品小作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范围
本意见对菜籽油小作坊的基本要求、生产场所、设施设备、人员管理、原辅料及食品相关产品管理、生产过程控制、产品管理、标识标签等提出相关要求,适用于南江县域内以油菜籽为主要原料,经压榨法进行菜籽油生产加工的食品小作坊。不适用于小经营店、现做现卖、来料加工及摊贩。
二、基本要求
(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相关要求取得小作坊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三)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保证生产经营的菜籽油卫生、无毒、无害。
(四)生产经营的菜籽油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不得添加香精和香料。
三、生产场所及设施设备
(一)生产场所
1.应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小作坊许可证、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公示表等信息公示栏。
2.应具有独立的生产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距离,避免污染。
3.生产场所应与生活场所有效隔离,不得在生产场所内吃、住,不得饲养畜、禽及其他动物;生产场所内不应带入和存放与生产无关的用品。
4.生产场所面积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放置设备、物料和产品,并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5.应设置相应的功能区域,包括但不限于:(1)原辅料区;(2)生产操作区;(3)成品区;(4)废弃物存放区。原辅料应有独立的库房。
6.地面平整、硬化,无积水、污垢,应使用无毒、无味、不渗透、耐腐蚀的材料建造。
7.墙面、隔断、顶棚应使用无毒、无味的防渗透材料建造,操作高度范围内的墙面平整,易于清洁;“三废”处理符合规定要求。
(二)设施设备
1.应具备基本的生产设备,包括但不限于:(1)蒸炒设备;(2)压榨设备;(3)过滤设备;(4)储油设备;(5)计量设备。
2.与菜籽油直接接触的设备、工具和容器,应符合食品安全的相关要求,应使用不与菜籽油发生反应的材料,不应使用铜及其合金等材料。
3.应有防止蚊、蝇、鸟、鼠、其他害虫等进入生产场所的设施设备;配备通风换气及防火、防爆的设施设备。
4.应有洗手、更衣设施。
5.设备及工器具等应定期清洁消毒;输送机、中间容器、管道及地坑等设施设备中积存的菜籽油应及时清理。
6.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全面的设备维护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检修。
四、生产管理
(一)人员管理
1.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凡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上岗前应当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卫生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3.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外露饰物等。
4.工作期间不应有吸烟、饮食、饮酒或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二)原辅料及食品相关产品管理
1.食品原料(油菜籽)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植物油料》(GB 19641)的规定。
2.食品添加剂使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的规定。
3.生产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4.与菜籽油直接接触的包装容器及相关包装材料不应含有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
5.采购食品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应查验供应商的资质和产品合格证。
(三)生产过程控制
1.工艺流程:
油菜籽原料→清理→蒸炒→压榨→水化→过滤→沉淀→成品→包装
2.关键控制环节:蒸炒、压榨、过滤沉淀。
(1)蒸炒。将菜籽油料进行蒸炒熟制,蒸炒过程严格控制温度和时间。
(2)压榨。根据蒸炒后的油料状态严格控制压榨过程的压力及速度。
(3)过滤沉淀。过滤后进入储油灌(桶)沉淀,分离油脂中的胶质、磷脂等杂质。
3.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酸值(酸价)、过氧化值、α-苯并芘超标及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污染。
(四)产品管理
1.成品菜籽油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的规定。
2.应使用食品用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材料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对食品造成污染。
3.每年应对生产的成品菜籽油至少检验一次,检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4.成品菜籽油应贮存于阴凉、干燥处,不得与有害、有毒物品一同放置。
5.运输中应注意防止日晒、雨淋、渗透、污染和标签脱落等问题。
(五)标识标签
1.应标明食品名称、成分表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以及小作坊的名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2.标签内容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
3.转基因成品菜籽油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标识。
(六)其他要求
1.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完善进货、生产、销售等记录。
2.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3.生产经营过程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妥善处置。
4.生产经营者发现食品或食品原料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生产经营所在地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五、术语和定义
(一)食品小作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
(二)压榨法。指借助机械外力的作用,将油脂从油料中挤压出来的取油方法。
六、附则
(一)本意见中引用的文件、标准及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均适用于本意见。
(二)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
本指导意见由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