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豆制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豆制品小作坊的生产加工行为,有效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四川省食品小作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范围
本意见对豆制品小作坊的基本要求、生产场所、设施设备、人员管理、原辅料及食品相关产品管理、生产过程控制、产品管理、标识标签等提出相关要求,适用于南江县域内以大豆为主要原料,进行非发酵性豆制品(豆腐、豆腐干)生产加工的食品小作坊。不适用于小经营店、现做现卖、来料加工及摊贩。
二、基本要求
(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相关要求取得备案证。
(二)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三)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保证生产经营的非发酵性豆制品卫生、无毒、无害。
(四)生产经营的非发酵性豆制品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三、生产场所及设施设备
(一)生产场所
1.应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小作坊许可证、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公示表等信息公示栏。
2.应具有独立的生产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距离,避免污染。
3.生产场所应与生活场所隔离,不得在生产场所内吃、住,不得饲养畜、禽及其他动物;生产场所内不应带入和存放与生产无关的用品。
4.生产场所面积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放置设备、物料和产品,并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5.应设置相应的功能区域,包括但不限于:(1)原料处理区(洗豆、泡豆、磨浆);(2)煮浆区;(3)点浆成型区;(4) 熏制区(必要时)。
6.地面平整、硬化,无积水、污垢,应使用无毒、无味、不渗透、耐腐蚀的材料建造。
7.煮浆、点浆等区域的墙壁和屋顶所用的建造材料应耐湿、耐热,在结构上应不利于冷凝水垂直滴下,防止虫害和霉菌孳生,“三废”处理符合规定要求。
(二)设施设备
1.应具备基本的生产设备,包括但不限于:(1)原料预处理设备;(2)磨浆及分离设备;(3)煮浆设备;(4)点浆设备;(5)成型设备;(6)压榨设备。
2.与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直接接触的设备、工具和容器,应采用无毒、无异味、耐腐蚀、易清洗、不与物料起化学反应的材料制作,表面应光滑,无凹陷、裂缝。
3.传统工艺使用的竹制、木制器具应清洁,无积垢,无霉点。
4.熏制使用的柴火炉,炉口与生产加工区域应有效地隔离。
5.应根据生产需要设置紫外灯等消毒灭菌设施。
6.应配备加盖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
7.应有防止蚊、蝇、鼠、其他害虫等进入生产场所的设施设备。
8.应有洗手、更衣设施。
9.设备及工器具等应定期清洁消毒。
10.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全面的设备维护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检修。
四、生产管理
(一)人员管理
1.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凡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上岗前应当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卫生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3.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外露饰物等。
4.工作期间不应有吸烟、饮食、饮酒或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二)原辅料及食品相关产品管理
1.大豆原料应符合《大豆》(GB 1352)的规定。
2.食品添加剂使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的规定。
3.生产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4.采购的食品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应查验供应商的相关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
(三)生产过程控制
1.工艺流程:
(1)豆腐: 选料→浸泡→磨浆→滤浆→煮浆→点浆→成型→包装
(2)豆腐干: 选料→浸泡→磨浆→滤浆→煮浆→点浆→成型→压榨→蒸煮、卤制、油炸、熏制、炸卤→ 包装
2.关键控制环节为:选料、煮浆、点浆及熏制(豆腐干)。
(1)选料。应选用颗粒饱满、无霉变、无虫蛀、无杂质的原料。
(2)煮浆。煮浆时应严格控制加热温度、时间,确保豆浆完全煮熟。
(3)点浆。点浆时应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的种类及用量。
(4)熏制(豆腐干)。所采用的燃料,在熏制过程中不得产生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食品。
3.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食品添加剂的超量和超范围使用、产品的腐败变质、微生物的污染。
(四)产品管理
1.非发酵性豆制品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GB 2712)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应使用食品用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材料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对食品造成污染。
3.每年应对生产的非发酵性豆制品至少检验一次,检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4.非发酵性豆制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处,不得与有害、有毒物品一同放置。
5.运输中应注意防止日晒、雨淋、渗透、污染和标签脱落等问题。
(五)标识标签
1.应标明食品名称、成分表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以及小作坊的名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2.标签内容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
(六)其他要求
1.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完善进货、生产、销售等记录。
2.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3.生产经营过程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妥善处置。
4.生产经营者发现食品或食品原料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生产经营所在地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五、术语和定义
食品小作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
六、附则
(一)本意见中引用的文件、标准及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均适用于本意见。
(二)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
本指导意见由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