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政策

2023-10-24 09:54 来源: 县人社局


 

一、工伤保险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都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能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国家部分省市已将部分基层快递网点新就业形态人员、见习生、实习生、规培生等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二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在登记或者注册所在地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登记或者注册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应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

三、工伤认定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矽肺等职业病分类10132种);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四、不符合工伤认定情形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申报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劳动仲裁、法院判决)

3.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含职工受伤害时的初诊诊断证明)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申请人能够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申报时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书面报管理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至人社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发生符合国家和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七、工伤处理赔付:

1.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现场或者电话向当地(应工伤参保单位注册地、项目建设地)人社部门工伤业务科室进行报备;

2.提供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3.人社部门受理后要组织调查,60天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4.工亡的按规定申请支付赔偿待遇;

5.其他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按鉴定级别申请享受有关待遇。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再次鉴定。

6.在外务工受到工伤,用人单位拒不配合工伤认定或拒不支付工伤待遇的,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劳动仲裁或当地法院直接诉讼。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