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就业创业政策简编

2023-06-28 11:22

1.岗位补贴

政策内容及适用对象: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企业)。按上年度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给予岗位补贴。

符合条件的单位(企业)可填写补贴审批表、提供吸纳人员花名册、单位发放工资明细等资料向县就业局申请岗位补贴。

2.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及适用对象:招用脱贫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组织。按企业(单位)为脱贫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部分。

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可填写补贴审批表、提供吸纳人员花名册、单位发放工资明细等资料向县就业局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3.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奖励

政策内容及适用对象: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吸纳脱贫人口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且月平均工资达到1000元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电商等其他依法登记的生产经营主体。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10人以上的,再按每10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电商等其他依法登记的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脱贫人口稳定就业,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10人以上的,再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补。

符合条件的企业、生产经营主体可填写奖励申报审批表,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代表身份证、场所租赁合同、劳动合同、吸纳人员身份证等复印件以及吸纳人员花名册、工资发放明细等资料向县就业局申请吸纳就业奖励。

4.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奖励

政策内容及适用对象: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可填写奖励申报审批表,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代表身份证、场所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劳动合同、吸纳人员身份证等复印件以及吸纳人员花名册、工资发放明细等资料向县就业局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5.大学生创业吸纳就业奖励

政策内容及适用对象:大学生创办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给予创业吸纳就业奖励。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每招用1人奖励2000元,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办企业可填写奖励申报审批表,提供创办人员身份证、毕业证或学生证、创业实体及有关证明文件、吸纳就业劳动者的身份证、劳动合同等复印件以及吸纳人员花名册等资料向县就业局申请大学生创业吸纳就业奖励。

6.就业帮扶车间

政策内容及适用对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办理了工商登记且稳定经营半年以上的经营主体,吸纳脱贫劳动力集中上班5人以上(或分发原材料到脱贫家庭加工10户以上)且月平均工资达到1000元以上,年度内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认定为就业帮扶车间后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可填写认定申请表、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场所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与脱贫劳动力签订的劳动合同等复印件以及工资发放明细账单、吸纳花名册等资料向县就业局申请就业帮扶车间一次性奖励。

7.就业帮扶基地

政策内容及适用对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办理了工商登记的企业,吸纳10个以上脱贫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认定为就业帮扶基地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填写认定申请表,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代表身份证、场所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与脱贫劳动力签订的劳动合同、脱贫劳动力身份证等复印件以及工资发放明细账单、吸纳就业花名册等资料向县就业局申请就业帮扶基地一次性奖补。

8.就业见习

政策内容及适用对象: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中职、技校毕业生),以及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见习时未满25周岁)可向见习基地申请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见习基地按月向见习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巴中市最低工资标准1970元/月)的生活补助,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符合条件的个人填写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毕业证(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就业创业证等资料向见习基地申请就业见习。

9.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及适用对象:在我县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脱贫人口放宽至正常运营6个月)的就业困难人员(经认定的大龄人员、残疾人、低收入家庭成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可向创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申请标准为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符合条件的个人填写申报表,提供身份证、社保卡、营业执照和正常经营1年(或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等资料向创业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

10.大学生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及适用对象:省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的大学生、毕业5年内处于失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在我县通过工商注册、民政登记,以及以其他方式依法设立、免于注册和登记创办的创业实体(包括符合条件的“网店”和农业职业经理人),可向创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申请标准为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符合条件的个人填写申报表,提供身份证、毕业证(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工商注册或民政登记证书、社保卡和创业实体概述等资料向创业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

11.创业担保贷款(个人)

政策内容及适用对象:在南江县域内创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最长不超过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借款人承担“中国人民银行在贷款发放当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去1.5%的部分”,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

符合条件的个人填写推荐表,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证件资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营业执照、本人人员类别证明材料(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供退出现役证明材料、返乡创业农民工提供返乡创业证明、刑满释放人员提供期满证明材料)等资料向创业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反担保资料(收入证明、资产证明)由担保公司收取、审核,本人及配偶近期征信报告由银行收取、审核。

12.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

政策内容及适用对象:南江县域内,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当年(申请资格审核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可申请最高不超过400万元,最长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2021年1月1日起发放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由借款企业承担“中国人民银行在贷款发放当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去1.5%的部分”,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填写推荐表,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职工花名册,当年新招用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3个月企业职工工资发放凭证等资料向县就业局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担保公司和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由担保公司和经办银行进行收取、审核。

13.县级创业孵化基地

政策内容及适用对象:由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营的创业服务载体,且运营时间3年以上,创业服务载体及其运营单位都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有合法的资质、有固定的场地、有专门的机构、有健全的制度、有扶持的措施、有明显的效果。经申报、审核被认定为县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县级创业孵化基地被认定为上一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按上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再给予相关补助(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给予9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给予9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符合条件的创业服务载体填写申请表,提供成立的资质和建筑面积证明材料,近3年入驻创业实体(项目)名册、带动/吸纳就业人员名册以及项目孵化情况,孵化基地有合法资质、固定场所、专门机构、健全制度、扶持成效等方面的佐证依据等资料向县就业局申请县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和一次性补助。

14.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政策内容及适用对象:县内有合法资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脱贫人口到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符合条件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填写申报审批表,提供与劳务输出地的劳务协作协议、输出脱贫劳动力人员花名册、脱贫劳动力身份证复印件、转移所在企业参加1年以上社保参保记录等资料,向县就业服务管理局申请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符合条件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与失业人员的关系材料、失业人员社保卡金融账户(失业人员社保卡已注销的,可提供申请人社保卡金融账户)、失业人员死亡相关材料(火化证按照当地规定提供)、相关法律责任承诺书向就业服务管理局申请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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