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财政局关于做好“政采贷”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0-06-09 17:30 来源: 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集州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各金融机构,各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贯彻中央、省、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着力解决中小企业及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采贷”有关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20〕37号)要求,现将我县推进“政采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融资概念

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以下简称“政采贷”),是指银行以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审查和政府采购信誉为基础,依托政府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企业的贷款程序和利率,直接向申请贷款的供应商发放无财产抵押贷款的一种融资模式。

二、掌握基本原则

(一)财政引导,市场运行原则。财政部门推进“政采贷”,银行和供应商按照自愿原则参与。供应商自愿选择是否申请“政采贷”,银行依据其内部审查制度和决策程序决定是否为供应商提供融资,自担风险。

(二)建立机制,服务银企原则。财政部门与银行建立“政采贷”工作机制,推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和金融资源的有机结合,拓宽银行的融资业务,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三)优质优惠,加强扶持原则。银行按优于同期一般企业的贷款利率,向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信用贷款,贷款额度由银行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具体情况确定,不要求申请融资的供应商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不收取融资利息之外的额外费用。

三、工作要求

(一)采购人应当积极支持“政采贷”工作,对于银行、供应商提出的合理需求,应当支持。及时公告备案政府采购合同,为金融机构核实合同提供信息。对于已融资采购项目,供应商履约完成后,要及时开展履约验收工作,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无故拖延和拒付采购资金。

(二)县内各金融机构应当切实转变注重抵押担保的传统信贷理念,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优化“政采贷”产品服务,优惠贷款利率、简化审贷程序、提高审贷额度和缩短贷款周期,同时做好风险防控工作。金融机构要将疫情防控期间依法实施的紧急采购项目纳入“政采贷”支持范畴,切实提升疫情防控物资供应商的资金保障能力。银行对于供应商是否如期还款情况及未如期还款的主要原因等信息,应当及时向县财政反馈。

(三)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将“政采贷”政策在采购文件中载明,采取有效方式向供应商宣传“政采贷”政策。银行需要借用采购代理机构的场所直接向供应商介绍其“政采贷”产品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支持。

(四)供应商应当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严格按照借款合同偿还债务。

(五)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干预供应商选择“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也不得违规干预银行向供应商进行贷款。

(六)县财政局加强对“政采贷”采购项目的跟踪监督,不得为“政采贷”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和承诺。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川财采[2016]35号)等有关规定,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政采贷”贷款产生的损失,纳入财政金融互动政策范围给予风险补贴。对不依法公告备案政府采购合同、不按服务承诺办理贷款申请、伪造政府采购合同申请贷款、无正当理由擅自修改政府采购合同、拖延或拒付采购资金、拒绝支持银行借用场所向供应商介绍其“政采贷”产品等行为,将加大违规处理力度,切实保障业务顺利开展。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