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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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编号: 20240507203633705 来信时间: 2024-05-07 20:33
信件类型: 咨询 姓名: 孙****
内容: 目前在农村进行自建房,需要办理那些手续; 对于新迁基地有没有要求; 农村目前无可住房屋,重新修建有无相应的政府补助政策;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南江县农业农村局   南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南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答复时间:2024-05-09 14:27

答复意见: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通过县委书记邮箱来信咨询农村自建房相关政策的事项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您咨询“目前在农村进行自建房,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按照《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要求: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等内容,并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和提交身份证明、农房设计图等相关申请要件。

    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乡镇农业农村部门将申请材料及有关情况送乡镇级有关单位征求意见,乡镇农业农村部门综合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审批建议,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部门联审联办结果,依法进行审批,公示无异议后,核发《南江县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依法取得宅基地批准后,可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按批准用地和规划许可,进行实地定点定桩定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二、关于咨询“对于新迁基地有没有要求;”

      新迁建房占用耕地的(不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需要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手续;占用林地的,需要先办理林地手续后在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手续。农村宅基地新建、扩建、改扩建占用耕地的,农村户口3人及以下的,申报用地总面积不超过210平方米(其中房屋主体占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农村户口4人的,申报用地总面积不超过280平方米(其中房屋主体占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农村户口5人及以上的,申报用地总面积不超过350平方米(其中房屋主体占地面积不超过250平方米)。农村宅基地新建、扩建、改扩建不占用耕地的,农村户口3人及以下的,申报用地总面积不超过210平方米(其中房屋主体占地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农村户口4人的,申报用地总面积不超过280平方米(其中房屋主体占地面积不超过230平方米);农村户口5人及以上的,申报用地总面积不超过350平方米(其中房屋主体占地面积不超过280平方米)。房屋主体外的其余宅基地包括:庭院、柴房、圈舍、火房等,不包含入户路、菜地、园子等,由镇人民政府按程序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复。

    三、关于咨询“农村目前无可住房屋,重新修建有无相应的政府补助政策。”

    农村新建房屋的政策目前有农村危房改造、城乡建设用地挂钩、地灾避险搬迁等。相应的政策都有相应的要求,具体您符合哪种政策建议您咨询您所在乡镇。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南江县农业农村局  南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南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