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探亲假是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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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编号: 20240221181111245 来信时间: 2024-02-21 18:11
信件类型: 咨询 姓名: 孙****
内容: 领导您好,我是通过2022年四川省下半年公务员考试,在南江参公管理单位上班(有编制),我是云南人(户口、家及亲人均在云南),《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办发〔1981〕36号),现在是否还适用。我是否能休探亲假?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答复时间:2024-02-22 17:45

答复意见: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决议于1981年3月14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行有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的规定,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享受该规定中的探亲待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和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的规定,您在南江累计工作已满1年,可享受5天年休假。结合目前南江到云南的交通情况,您可在年休假内与家人团聚,因此不能再享受《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的探亲待遇。

感谢您的来信,祝工作顺利!

                                                 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2日

答复单位: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答复时间:2024-02-22 09:43

答复意见:

尊敬的网友:您好!

    您反馈的问题,已为您整理并呈报相关领导,待领导阅示后,将有相关单位进行办理,望耐心等待。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