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我唯一房屋、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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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编号: 20240220214456789 来信时间: 2024-02-20 21:56
信件类型: 举报 姓名: 李****
内容: 申 诉 尊敬的南江县县长好: 申诉人地址:四川省南江县红四乡石梁村3组14号,身份证号码:513026xxxxxxxx2698,李伟,1750827xxxx 经过:约2019年红四乡政府没有任何方式告知我情况下,拆除了我唯一房屋(地址上的房屋,还有地址附近我父亲的房屋),2023年多次跟长赤镇永福村村委会、长赤镇政府沟通无果,2023年12月通过南江县信访局窗口信访,长赤镇政府于2024年02月回复,回复的理由不充分,让其提供相应证据,长赤镇政府拒绝提供,在此恳请南江县政府复查、处理。 状况:致使多年受流离之苦、无所去处,生存受苦,农业生产最大程度受损失,成颠危困厄之状,致确实无住处,农具存放简易处,后附图 诉求:原址还我房屋,赔偿受损损失 特此感谢 李伟 2024年02月20日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答复时间:2024-02-22 15:12

答复意见: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您于2024年2月21日,反映“长赤镇政府在未告知的情况下将其房屋拆除,要求原址还房赔偿损失,请求解决”。我们于2024年2月22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书。

经核实,长赤镇永福村(原红四乡石梁村)于2018年实施土地增减挂钩项目,经查看相关原始资料,您于2018年3月26日,委托李剑与石梁村村民委员会签订《自愿参与土地增减挂钩项目申请书》,并于2018年4月2日与原红四乡石梁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南江县红四乡石梁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协议书》,安置方式为拆旧建新,拆旧复垦补助费为5万元整,并自愿申请在规划的红四乡石梁村三社李家梁农民集中居住区(聚居点)内委托甲方(石梁村村民委员会)统规代建安置,选择的安置房户型建筑面积85平方米,您方按1160元每平方的标准向甲方(石梁村村民委员会)缴纳安置房代建费,代建费总额98600元。2018年4月7日,您向红四乡石梁村村民委员会提交拆旧图斑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等移交函,同时在拆除你家原旧房时你并未提出异议。因此您反映长赤镇政府在未告知的情况下将其房屋拆除情况不属实,不应给予赔偿。其次,你所要求原址还房诉求,经长赤镇国土办工作人员现场查勘后与县自规局土地增减挂拆旧复垦图斑数据比对,您原址已纳入拆旧复垦数据库中,因此您要求原址还房要求不能满足,请您在符合建房条件地块新迁建房,镇国土办也将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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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答复时间:2024-02-21 09:07

答复意见:

尊敬的网友:您好!

    您反馈的问题,已为您整理并呈报相关领导,待领导阅示后,将有相关单位进行办理,望耐心等待。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