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南江县小型水库灌区农业用水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家、省、市、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有关要求,2021年11月县发改局、财政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按程序以南发改价格〔2021〕22号文件,制定了南江县小型水库灌区农业用水价格文件,试行期两年即将届满,试行期间执行情况较好,无不良反应。根据《南江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制度》(南法建办发〔2022〕8号)的要求,需对其开展后评估,决定是否转为正式规范性的农业用水价格文件。现就修改完善后的《关于南江县小型水库灌区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建议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踊跃发表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至时间为2023年11月30日。修改意见或建议通过网站留言(在页面方框中填写意见、建议并提交),或发送至电子邮箱461901165@qq.com,联系人:罗兵,联系电话:0827-8222548。纸质意见或建议请送至党政中心办公大楼719办公室。
附件:关于南江县小型水库灌区农业用水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南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0月30日
南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南 江 县 财 政 局
南 江 县 水 利 局 南江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南江县小型水库灌区农业用水价格
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5号),省发改委《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55号),市发改委、财政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四部门《关于我市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计划任务的通知》(巴发改价格〔2020〕16号、巴发改价格〔2021〕24号、巴市水函〔2022〕59号),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江县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7〕140号)等文件精神,2021年11月24日县发改局、财政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按程序以南发改价格〔2021〕22号文件制定了南江县小型水库灌区农业用水价格,试行期两年届满,试行期间执行情况较好,无不良反应。经研究,同意将南江县小型水库灌区农业用水试行价格转为正式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依据用水定额,实行分段、分类计价
农业供水终端价格由骨干工程供水价格和末级渠系供水价格两部分组成,在确保总体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实行计量计价,在核定的种植养殖业计划用水定额内,农业用水分类价格分别为:
粮油作物(水稻、小麦、玉米、油菜等)骨干工程供水价格每立方米0.06元,末级渠系供水价格每立方米0.04元,终端水价每立方米0.10元。
经济作物骨干工程供水价格每立方米0.07元,末级渠系供水价格每立方米0.05元,终端水价每立方米0.12元。
养殖业和其它用水骨干工程供水价格每立方米0.08元,末级渠系供水价格每立方米0.06元,终端水价每立方米0.14元。
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机电灌排费等其他任何费用。用水定额标准按照四川省水利厅、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四川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DB51/T 2138-2016)执行。
二、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
超定额10%及以内部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每立方米分别加价0.02元、0.03元、0.04元;超定额10%以上部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每立方米分别加价0.04元、0.05元、0.06元。
南江县小型水库灌区农业用水价格表
种植养殖用水类别 |
用水定额内(元/m3) |
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元/m3) |
|||
骨干工程供水价格 |
末级渠系供水价格 |
终端水价 |
超定额用水10%及以内(终端水价+超定额加价) |
超定额用水10%以上(终端水价+超定额加价) |
|
粮食作物 |
0.06 |
0.04 |
0.10 |
0.02 |
0.04 |
经济作物 |
0.07 |
0.05 |
0.12 |
0.03 |
0.05 |
养殖业及其他 |
0.08 |
0.06 |
0.14 |
0.04 |
0.06 |
三、水费计收方式
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集州街道办、农民用水户协会或村民委员会分别是小型水库灌区骨干水利工程管理和末级渠系管理的主体单位,也是骨干水利工程和末级渠系水费征收主体单位。骨干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骨干工程供水价格标准向农民用水户协会收取水费。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按经过计量的供水量和终端水价标准向签订合同的农民用水户收取水费。收取水费时间为每年6月底前和11月底前。对特殊困难群体的用水农户实行减半征收。骨干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农民用水户协会、农户之间要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供水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逐步实现水费计收制度化、规范化。水费收取应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有效票据,无票据或不出具票据向用水户收取水费的,一律视为乱收费。
四、建立健全水费使用管理制度
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集州街道办、农民用水户协会(或村民委员会)要制定具体的水费收缴使用管理制度,强化成本约束机制,严格控制水费支出范围。征收到的水费,骨干工程水费上交灌区骨干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末级渠系水费留存农民用水户协会(或村民委员会)管理使用,全额用于末级渠系的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超定额用水户累进加价水费收入全额缴存财政,作为种粮农民用水户的节水奖励资金。接受价格、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建立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农业水价及水费计收实行公开公示制度,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农民用水户协会(或村民委员会)应采取公示栏、公示牌等多种形式,及时向农户公告公示用水量、水价、水费收入和支出等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六、执行时间
各小型水库灌区农业用水价格从2023年12月 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县内其他各类小型(小二型)及以下水库(塘、堰)灌区农业用水价格参照此标准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县发改、水利、财政和农业农村局。
南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南江县财政局
南江县水利局 南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