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公租房怎么申请?

发布时间:2022-02-09 15:53 信息来源:答问知识库 字号:
内 容:

1.公租房保障对象有哪些?

2.属于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申请公租房?

3.属于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申请公租房?

4.属于新就业职工的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申请公租房?

5.属于外来务工人员的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申请公租房?

6.通过什么程序才能申请到公租房?

7.公租房租赁合同的法律性质是什么?适用什么法律法规?

8.什么是公租房?

    9.公租房与原廉租房有什么区别?

10.公租房面积有多大?

11.南江县城目前还有公租房房源吗?地处什么位置?

12.公租房租金缴纳标准是多少?

13.承租公租房期间需要注意什么?

14.出现上述违规情况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

15.不按公租房租赁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的处理程序是什么?


答 复:

1.公租房保障对象有哪些?

答:保障对象包括: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

2.属于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申请公租房?

答: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1)家庭成员具有房源所在地城镇内常住户口,且在城镇内实际居住;(2)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2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下;(3)连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1年以上;(4)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3.属于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申请公租房?

答: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1)家庭成员具有房源所在地城镇内常住户口3年以上,且在城镇实际居住;(2)个人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或者家庭年收入在3万元以下;(3)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下。

4.属于新就业职工的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申请公租房?

答:同时符合以下5个条件:(1)年满18周岁;(2)在房源所在地工作的大专及以上院校毕业生、引进人才等;(3)申请时在房源所在地工作未满5年;(4)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1年(含1年)以上;(5)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在申请地城区(镇)范围内无住房,未租住或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

5.属于外来务工人员的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申请公租房?

答:同时符合以下5个条件:(1)年满18周岁;(2)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3)无用人单位的灵活就业者,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4)在工作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5)个人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6.通过什么程序才能申请到公租房?

答:申请人向居住地所在社区提出申请,社区进行资格初审,集州街道办事处调查复审后,县住保办会同民政、车管、房管等单位联审。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轮候对象,房源确定后,通过公开摇号方式分配入住,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实行1年1签制。

7.公租房租赁合同的法律性质是什么?适用什么法律法规?

答:法释〔2019〕17号第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因此,承租人与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的公租房租赁合同属行政协议,适用于行政诉讼法。

8.什么是公租房?

答:公租房是由政府投资建设,面向社会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一种保障性住房。

9.公租房与原廉租房有什么区别?

答:从2014年起,国家规定公租房和原廉租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租房,并统一规划建设,统一准入分配,统一租赁管理。

10.公租房面积有多大?

答:公租房以小户型为主(设计有二室一厅、一室一厅),单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

11.南江县城目前还有公租房房源吗?地处什么位置?

答:正在建设的公租房项目2个、共计904套,其中:黄金B区6.7.10号楼公租房项目位于黄金大道思源学校旁,共613套;“锦绣华庭”配建公租房项目位于石人山四中旁,共291套。目前2个项目主体工程均已建成,正在进行室内外装饰装修。

12.公租房租金缴纳标准是多少?

答:分类分档确定租金标准,实行差别化租金。其中:(1)城镇最低收入(房源所在地的低保家庭)家庭租金标准为1元/平方米/月;(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等中低收入人群租金标准为5元/平方米/月;(3)家庭成员中有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烈属的,房屋租金减免30%,即3.5元/平方米/月;(4)农民工(以在房源所在地缴纳1年以上社保为准)房屋租金减免50%,即2.5元/平方米/月。

13.承租公租房期间需要注意什么?

答:禁止擅自互换、转借、转租、抵押;不得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不得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不得擅自装修;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不得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所承租的公租房住房严重毁损;因获得其他住房等原因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14.出现上述违规情况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

答:解除租赁合同,责令腾退,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租房管理信用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5.不按公租房租赁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的处理程序是什么?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协议享有监督协议履行的职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收到该处理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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