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病毒治疗药品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先行执行至3月31日

发布日期:2023-01-09 09:18信息来源:巴中日报 浏览量: 字号:

1月8日起,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1月7日,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保我市参保群众及时享受医保待遇。《通知》自1月8日起施行,先行执行至3月31日。
  《通知》优化医保支付政策,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住院患者继续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该政策以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门急诊费用,符合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含临时支付政策范围)的,实施专项保障,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由统筹基金直接按70%比例支付。统筹基金支付额不计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支付限额,不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封顶线。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临时纳入药品)的新冠病毒感染治疗药物。专项保障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现行相关医保政策执行。
  《通知》明确,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新冠病毒感染治疗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有关新冠抗病毒治疗医疗机构制剂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将省纳入治疗新冠病毒感染的复方氨酚烷胺(口服常释剂型)、小儿氨酚黄那敏(口服常释剂型)、氨咖黄敏(口服常释剂型)、氨酚麻美(口服液体剂)、贝诺酯(口服常释剂型)共5种药品临时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照甲类药品管理,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通知》明确,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保障患者在线诊疗。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冠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冠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保结算服务,按我市现行线下诊查费(普通门诊诊查费、专家门诊诊查费、专家门诊诊查费副主任医师、专家门诊诊查费主任医师)价格政策执行,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甲类项目执行。新冠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执行。
  《通知》还就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优化医保经办流程、强化部门协调联动等方面作了规定。在优化医保经办流程上,《通知》明确,继续做好医保便民服务,落实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政策,实施医保经办工作常规事项网上办、紧急事项及时办、特殊事项便民办、非急事项延期办、消除隐患放心办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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