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印发《卫生健康领域“首违不罚”实施办法》
三种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22-06-13 09:26 浏览量: 字号: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近日,市卫生健康委印发《巴中市卫生健康领域“首违不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巴中市卫生健康领域“首违不罚”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经依法调查取证,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结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对首次违法且危害情节、结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该《办法》有效期5年。
  据了解,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自《办法》施行之日起首次违反《清单》事项;危害后果、情节轻微;已主动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公布的第一批《清单》,这些轻微违法行为共3项,涉及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卫生领域。即:未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行为;放射工作单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行为;公共场所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行为。
  “对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收到《不予行政处罚通知书》的行政相对人将做出合法诚信的承诺,签署《合法诚信承诺书》,履行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等责任。”市卫生健康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该负责人介绍,根据《办法》,如行政相对人实施了《清单》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同时又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不得适用本《办法》。另外,行政相对人实施了《清单》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依据《清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后,行政相对人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得再次适用本《办法》。
  “我们将根据执法实践以及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动态调整《清单》。”市卫生健康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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