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7-22 14:59 浏览量: 字号:

(南)文综罚字〔2022〕003号


当事人:南江县长赤健康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922569730825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杜*力

住所(住址):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长赤镇农贸街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2年06月24日11时00分至2022年06月24日11时25分,南江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曹勇(23150321031)、李晓龙(2315032102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南江县长赤健康网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相关证据进行拍照固定;2.对38号机上网消费者何勇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3.对南江县长赤健康网吧出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2年06月27日10时到南江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403室接受调查询问。2022年06月30日,南江县长赤健康网吧负责人杜一力来我局接受调查处理。杜一力对2022年06月24日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检查情况予以了认可,对执法检查照片予以签字确认,对其经营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违法行为予以了承认。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南)文综检(勘)字〔2022〕226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现场检查照片三张;3、上网消费者未成年人何勇智《调查询问笔录》一份;4、南江县长赤健康网吧负责人杜一力《调查询问笔录》一份;5、南江县长赤健康网吧负责人杜一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6、南江县长赤健康网吧《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7、南江县长赤健康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的规定;根据《四川省文化(文物)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初次接纳1名未成年人,认识态度较好,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南江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江县人民政府或者巴中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江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2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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