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丨《南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11-14 14:20信息来源:县住建局 浏览量: 字号:



一、文件出台背景

我县累计实施新建公租房项目2771套,分配入住公租房1803套,较好地解决了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今年,黄金B区6.7.10号楼、锦绣华庭配建公租房已基本建成,即将分配入住。随着公租房的大量建成和分配入住,存在应退不退、转租转借、拖欠租金等系列问题,国家、省、市印发多个文件要求加强公租房后期入住管理。由于2017年9月4日县政府办公室以南府办函〔2017〕136号文件印发的《南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有效期只有5年,2022年9月到期,且原办法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新时期公租房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原办法亟需进行修订完善。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保障管理体系,有序扩大住房保障范围,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后管理工作,实现城市低保、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等住房困难群体应保尽保。

三、文件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省住建厅关于建立四川省公租房保障家庭信用信息记录管理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2〕3号)《川渝两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退出程序指导手册》(川建住保发〔2022〕8号)等有关规定。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全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有效期5年。

五、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新修订的《南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符合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有利于解决我县公租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能有效解决公租房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等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一是完善了公租房承租人存在违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公租房退出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相关处理措施均有法可依。二是针对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残疾人、烈士、因公牺牲军、警遗属、身患重大疾病等特别困难的群众,可申请公租房租金减免,体现了党和政府的民生厚度、政策温度,增强了住房困难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三是街道社区、主管部门等单位责任分工明确,公租房受理等程序规范,切实可行。

六、新旧政策对比

《南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主要对公租房申请条件、申请程序、租金标准、使用与退出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具体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修改情况。结合机构改革情况,规范了相关单位名称表述。删除原《办法》“已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要加快分配进度”“优先考虑户籍迁入房源所在地的外来务工人员”内容,增加“优先保障户籍迁入房源所在地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第二章“申请与审核”修改情况。优化了公租房申请、审核程序。细化了城市低保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4类保障对象的申请条件。删除原《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部分无实质意义的内容。增加一条:“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事业单位参照相关标准对供应对象配租,报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申请教师公共租赁住房、政府人才公寓,从其专门的规定”等。

(三)第三章“轮候与配租”修改情况。增加一条(现第二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企业自建、人才公寓等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参照本《办法》自行确定。

增加了租金缴纳标准(现第二十二条),即:“一般配租家庭租金按照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当年度租金标准缴纳。房源所在地的城镇低保家庭按照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当年度租金标准的20%缴纳。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租金按照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当年度租金标准的50%缴纳”。

增加了申请租金减免的相关情况(现第二十三条),即:(一)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残疾人(残疾等级在二级以上)可申请减免全额租金;(二)烈士、因公牺牲军、警遗属可申请减免全额租金;(三)有重大疾病(按照低保分类调解补助对象认定标准执行的)可申请减半交纳租金。

(四)第四章“使用与退出”修改情况。明确“由委托管理公租房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管理和维修维护”。优化了应当腾退公租房的具体情形、租金催缴等表述。

(五)第五章“监督管理”修改情况。删除原《办法》第四十二条、四十四条等部分无意义内容。

七、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2022年11月21日。


解读机构:南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刘亚东

联系电话:0827-822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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