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丨《南江县城乡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顺价调整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2-08-08 17:57信息来源:发改局 浏览量: 字号:



2022年7月23日,《南江县城乡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顺价调整实施办法》经南江县人民政府十九届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国、省天然气价格改革政策,国内上游天然气出厂基准门站价格与国际天然气出厂价格实行联动,随着国际天然气价格调整而频繁调整。基准门站价格调整后,下游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以下简称“居民用气价格”)应同步顺价调整,涉及我县四家燃气经营企业(县天然气公司,下两瑞博天然气公司,巴中市泰达天然气公司,长赤天皓燃气公司)供气区域内的所有乡镇(目前共有22个)、社区、农村。为此,国、省要求各地要加快建立并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即建立《南江县城乡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顺价调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目的就是解决今后上游天然气出厂基准门站价格频繁调整后,按照建立的《办法》来同步调整下游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即上游天然气批发价格调整,下游零售价格要同步调整),不再召开听证会,从而降低社会、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缩短审批时限。为认真贯彻落实国、省天然气改革的有关要求,主动适应价费管理职能,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完善了该《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发改委令第7号)

3.《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发改委令第21号)

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函〔2021〕243号)

5.《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和完善我省配气价格监管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05号)

6.《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278号)

7.《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8〕31号)。

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689号)

9.《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353号)

三、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十三条,主要包括了居民用气价格顺价调整(以下简称“顺价调整”)适用条件、适用范围、调整方向、调整幅度、调价意见征求方式、审批程序、影响评估、结果公布方式、执行时间等内容。

1.适用条件。《办法》规定顺价调整仅适用于因上游天然气出厂基准门站价格调整而形成的单一供气成本推动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调整。

2.适用范围。《办法》规定顺价调整适用于南江县城、乡镇燃气经营企业销售的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3.调整方向。《办法》规定顺价调整指南江县城、乡镇居民用气价格与上游天然气出厂基准门站价格涨跌趋向一致的价格调整,包含向上(调增)和向下(调减)的调整。

4.调整幅度。《办法》规定顺价调整时仅考虑由供气价格变化引起的配气耗损率,最高不超过4%。

5.调价意见征求方式。《办法》规定顺价调整不再举行价格调整听证会。必要时可以采用座谈会、书面等形式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通报情况。

6.审批程序。《办法》规定顺价调整向上(调增)的顺调,由燃气经营企业根据上游天然气出厂基准门站价格调整情况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由县发改局按程序将正式形成的顺价调整方案上报县政府审批;顺价调整向下(调减)的顺调,由县发改局按有关政策规定直接确定。

7.影响评估。《办法》规定顺价调整时要综合评估对低收入困难群体生活水平的影响,统筹考虑给予优惠价格、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等补偿措施。

8.结果公布方式。《办法》规定顺价调整决策结果实行公告制度,执行前由县发改局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9.执行时间。《办法》规定顺价调整执行时间由县发改局报县政府审批后的时间执行。


解读机构:南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解 读 人:罗兵

联系电话:15284737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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