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3-03-15 11:27信息来源:县投促局 浏览量: 字号:

南府发〔2017〕17号

南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17〕36号)和《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巴府发〔2017〕6号)精神,充分挖掘利用《川陕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规划》《秦巴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等政策优势,结合南江实际,发挥投资促进工作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中的引擎作用,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原则,进一步提高吸引外资和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水平,推动我县新一轮高水平全方位对外开放,加快“生态立县、旅游强县、绿色崛起、同步小康”建设步伐,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扩大开放合作领域

(一)鼓励创新驱动发展。抢抓“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建设川陕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秦巴山片区脱贫攻坚等重大战略机遇,持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努力营造吸引境外和省市外资金、技术、人才来南投资兴业的良好环境,全面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用好用足用活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优惠政策。大力促进引领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兴先导型服务业等优质产业项目来南江落户,打造和扶持一批具有行业影响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企业,推进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县发改局牵头负责,招商局、扶贫局、经信局、教科体局、商务局、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投资重点产业。聘请专业机构编制招商产业规划和行动计划,全面提升产业招商水平。重点支持文化旅游、森林康养、特色农业、食品医药、新能源新材料、优质医教、食品饮料等七大产业及相关配套的上下游产业、生产性服务业沿链发展;大力支持企业投资高纯石墨、食品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发展高端服务业,积极吸引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不同形式参与投资金融、保险、证券、融资租赁等现代服务业。外资同等条件下享受的优惠政策相同。〔县发改局、财政局牵头负责,经信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环保局、农业局、林业局、旅商局、文广新局、卫计局、金融办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对外开放平台建设。加快构建完备完善的园区基础设施体系,加强物流体系、货物集散地,提高园区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功能和信息化水平,推动要素向园区集聚、企业向园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群。对特大产业项目,可通过专项产业基金股权入股或直接代建项目厂房及厂区内基础设施建设,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设备,可对其租赁费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补助。鼓励工业园区、企业以合作或独资方式自建标准化厂房,引导小微企业拎包入园,以集约节约用地,提升园区整体效能;鼓励支持投资物流集散中心、农产品交易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建设,积极推动东榆工业园区创建为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打造对外开放示范窗口。〔县发改局牵头负责,经信局、商务局、教科体局、东榆工业园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深入推进叩门招商、驻点招商。探索“互联网+”招商,利用微信等新媒体,讲好南江故事,展示南江形象,宣传招商政策,推介招商项目;探索委托招商,在上海、广州、深圳等地委托国内外知名中介招商,并根据签定的委托协议足额兑现工作费用。注重以商招商,成立本地客商联合会,整合异地商会,强化商会协会互动,促进已落户招商引资企业积极引进合作伙伴和上下游企业配套落户,引进一批延伸产业链的项目,对以商招商成效显著的企业可给予一定奖励。〔县招商局牵头负责,经信局、东榆工业园区、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招商引资政策支持

(五)加强重大项目财政支持。结合财力设立适度规模的专项资金(基金),建立完善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平台作用,建立重大项目引进激励机制,采取投资补贴、投资奖励、贷款贴息、股权激励、作价入股、研发补助、设备补贴、物流补贴、培训资助、就业社保补贴等方式,对招引重大产业项目进行支持。投资额在1000万以上(含1000万元)的现代农业、现代畜牧业种养项目,项目如期竣工并投产后,经农业、环保、发改、安监、财政、建设等部门验收合格后,由财政按形成的固定资产投入总额的1%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投资额在3000万元—1亿元(不含建筑业和房地产项目,下同),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建设投资并投产,按其当年对县级财政财力贡献,由县财政以贷款贴息等方式按以下比例安排资金予以奖励:第一年至第二年每年奖励100%,第三年至第五年每年奖励55%,其中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须达到1000万元。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建设投资并投产,按其当年对县级财政财力贡献,由县财政按以下比例安排资金予以奖励:第一年至第二年每年奖励100%,第三年奖励85%,第四年至第五年每年奖励55%。扩大产业投资基金规模,探索政府以土地、设施等资产入股与引进的实体经济企业开展政府与社会资本股权合作模式,鼓励通过增资入股、作价入股的方式变股份为混合所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分担资金压力,促进重大产业项目尽快落地并发展壮大。对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产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制定政策。〔县财政局牵头负责,发改局、统计局、经信局、招商局、教科体局、人社局、国土局、商务局、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先保障引资项目用地。保障产业项目“净地”供应,确保产业项目用地达到宗地内完成征拆和安置无纠纷,宗地外满足“三通”。投资额达10亿元以上的重点工业项目,所需建设用地可实行“点供”。工业项目根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投资强度,分别给予以下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且投资强度在100万元/亩以上的,按工业用地最低价的35%由地方政府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且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亩以上的,按工业用地最低价的45%由地方政府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3亿元(不含3亿元),且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亩以上的,按工业用地最低价的65%由地方政府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亩以上的,按工业用地最低价的100%由地方政府给予奖励。产业用地可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按不同功能用途混合利用,允许同一地块或同一建筑兼容多种功能,但配置比例不能超过相关规定的标准。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允许工业用地使用权人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对土地进行再开发。〔县国土局牵头负责,财政局、住建局、规划局、经信局、东榆工业园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降低生产要素成本。加大对高新技术等重点产业以及重点园区电价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新增用户年用电量为600万千瓦时,高新技术企业年用电量为300万千万时),由经信局、发改局等部门配合,积极协调省级主管部门纳入全省直购电政策实施范围。价格主管部门配合相关部门推进具备条件的天然气大用户“转供”改“直供”。对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重点产业企业政府可进行适当物流补助,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县发改局牵头负责,经信局、财政局、人社局、交通局、商务局、农业局、国资办、东榆工业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积极吸引社会资金与政府联合组建产业基金,助推项目招引、产业发展。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统筹整合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财政性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在南江投资重点企业通过股权、债权、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给予贴息、奖补。支持有实力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对市场前景好、符合相关条件的重点企业,融资抵押资产不足时,县级融资担保公司可提供信贷担保。〔金融办牵头负责,财政局、人行南江县支行、银监分局、县发改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鼓励企业增资扩能。在南江登记注册的企业,投产超过一年后,第二年新增主营收入超过了0.5亿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的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40万元、8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其中不少于35%用于对企业高管、技术人员、创新人才等有突出贡献人员个人奖励。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的企业,因增资扩产需新报建筑物的,增加生产性建筑面积超过容积率1.0部分按规定免收地价,建筑密度经规划部门批准可以超过35%的限制。对旧厂房、旧生活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或者在原用地范围内扩产新建厂房项目的企业,对新增建部分按5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150万元。〔县经信局牵头负责,发改局、商务局、财政局、住建局、人行南江县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对新注册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认定当年起,连续三年分别给予不超过其对县级财政财力贡献55%的财政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创新型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5万元的财政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财政补助。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经认定后根据其对县级财政财力贡献程度,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财政补助。对购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发明专利、行业领先的最新技术和成熟管理经验并在本地成功实现转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的财政补助。对在我县经营期间获得国家、省级科技进步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研发团队10万元、5万元的财政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2万元的财政补助。〔县教科体局牵头负责,发改局、经信局、县科协、商务局、财政局、人社局、工商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对新设立并经审核认定的总部企业,从迁入南江当年起,按其当年对县级财政财力贡献,由地方政府按以下比例安排资金予以奖励:第一年至第二年每年奖励100%,第三年至第五年每年奖励55%(享受奖励补贴政策后,5年内不得迁出当地。同时符合本条和第五条优惠政策的按就高原则享受)。对总部企业核心高层管理人员,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按其对县级财政财力贡献大小程度,给予65%的奖励。总部企业在南江举办省级及以上规模行业协会会议、会展的,根据参会人数、展览规模以及会议会展效果等,给予适当奖励。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县政府审定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县财政局、商务局牵头负责,经信局、工商质监局、东榆工业园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支持投资企业上市。充分运用贫困县企业上市IPO绿色通道,支持在南江投资企业上市融资。对在南江县域内已经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首次在国内外(含境外)主板、创业板、中小板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给予300万元人民币补贴。其中,拟在主板、创业板和中小板上市的企业,股份制改造完成后,一次性给予50万元人民币补贴;正式向证监会递交上市申请并获受理回执的,一次性给予 100万元人民币补贴;成功上市后,一次性给予企业150 万元人民币补贴。企业首次发行股票上市,按照募集资金金额(扣除发行费用)的1.5‰奖励企业领导班子和对企业上市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金融办牵头负责,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对参加“惠民购物全川行动”“ 川货全国行”“ 万企出国门”三大活动、国内外知名专业展会、构建境外营销网络的投资企业给予支持。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达到3亿元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达到5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以后每跨过一个10亿元的,奖励10万元。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四川质量奖的企业,奖励50万元;获得四川名牌产品和四川著名商标和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奖励20万元。当年新评定的国家、省、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扶持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省、市示范专业合作社称号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等技术标准研制、修订的企业或单位奖励10万元,新通过鉴定的国家级、省级新产品奖励5万元、2万元。〔县商务局牵头负责,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教科体局、人社局、工商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搭建高层次人才服务企业发展平台。支持“服务在产业园区、编制挂职能部门”的方式为企业发展引进急需紧缺人才。推进校县合作,实施创新型企业家培养计划,加大企业引进人才培育力度。认真落实中共南江县委、南江县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江县引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激励办法>》(南委发[2016]16号),落实引进高层次人才社会养老、医疗保障、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保障措施。〔县委组织部牵头负责,人社局、教科体局、民政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不断创优投资服务环境

(十五)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法治政务环境。在县政务大厅设立投资项目服务代办窗口,为投资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并全程代办行政审批手续,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金融、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等“一站式”服务。县企业投资促进协调服务中心对投资企业实行全程跟踪服务,主动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知识产权对外合作机制建设,鼓励相关组织在我县设立知识产权运营等综合服务机构。相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即时更新,适时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推行投资促进“正负面清单”服务制度,全力打造法治政府、诚信政府、阳光政府。〔县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县发改局、住建局、教科体局、环保局、安监局等县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按国家规定上限执行增值税起征点政策,将符合政策规定的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对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减征企业所得税。推进财税制度改革,营改增四大行业税费只减不增;落实其他各类税收优惠政策,使纳税人应享尽享。政府部门涉企收费实行清单管理,对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普遍性降标。对国家规定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标准下限执行,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对新办工业企业、小微企业实行事权范围内“零收费”政策。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纳入本级财政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措施。〔县经信局、财政局、发改局牵头负责,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局、住建局、农业局、环保局、金融办、工商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大投资促进力度。设立重大招商项目促进工作专项经费,引导重大招商项目顺利推进,按落地项目当年形成的固定资产额的3‰奖励重大招商项目成功签约并开工建设的牵头单位,允许产业招商主管部门以购买服务方式组建招商中心,为其提供产业规划、政策研究、企业咨询、商务谈判等服务。对市场化投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及社会人员引进产业转移项目成功落户的,且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的奖励4万元,5000万元以上每增加2000万元奖励3万元。对引进单个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不含建筑业和房地产项目,下同),由受益地财政按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4‰一次性奖励第一引荐人,项目投资是境外资金的按5‰一次性奖励。〔县招商局牵头负责,财政局、商务局、工商联、县对外招商联络中心,相关乡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加强力量保障

(十八)压实执行落实责任。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要定期分析研判招商引资形势,统筹推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举办重大投资促进平台活动。各部门、乡镇“一把手”要对投资促进工作负总责,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也管投资促进”的原则,制定实施本行业重点产业投资促进方案,负责及时兑现落实涉及部门职能职责的投资促进政策。建立统一的对外开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数据信息实时共享。〔县招商局牵头负责,发改局、经信局、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机构队伍建设。组织人事部门要通过公开招聘、人才引进、挂职锻炼等方式,充实一批懂经济、会谈判、善协调、能服务的专业人才到招商队伍,切实保障工作力量;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培训,打造与时俱进的投资促进工作队伍。鼓励购买社会服务,探索创新投资促进方式,提升专业化水平。探索建立投资促进容错纠错机制,营造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环境,鼓励投资促进系统干部大胆创新、勇于担当、激情干事。〔县委组织部、县纪委、人社局、县委编办、招商局牵头负责,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强考核督查和绩效评估。建立投资优惠政策和奖补措施绩效评价机制,定期综合分析投资优惠政策实施效益,作为后期相关优惠政策执行、进一步修改完善的依据。〔县招商局牵头负责,财政局、目督办及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本意见有效期5年,自2017年9月5日起施行,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南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投资促进工作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15〕16号)同时废止。本意见施行前已签订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施行中,法律法规及中央、省、市政策有调整的,本意见有关条款从其规定。

已制定的工业、农业、服务业等相关投资促进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与本意见有相同规定的不重复享受。



南江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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