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南江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调查时间:[ 2022-11-01 00:00 ]至[ 2022-11-30 23:00 ] 来源: 办公室 状态: 已结束

根据《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教〔2020〕1号)文件精神,2020年7月31日县教科体局、发改局、财政局按程序以南教科体〔2020〕97号文件,制定了《南江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文件。根据《南江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制度》(南法建办发〔2022〕8号)的要求,需对其开展后评估。现就《南江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建议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踊跃发表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30日。修改意见或建议通过网站留言(在页面方框中填写意见、建议并提交),或发送至电子邮箱944966016@qq.com,联系人:刘辉,联系电话:(0827)8102598。纸质意见或建议请送至县教科体局305办公室。

 

附件:南江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南江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      

2022年11月1日           


南江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大力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办园体系,根据《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教〔202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民办幼儿园。

第二章  认定主体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县教科体局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县级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工作。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的资质合格、办园规范、面向大众、收费合理、质量较好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第五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布局合理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幼儿园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6〕246号)文件精神,幼儿园布局规划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及幼儿园布局规划,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等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

3个班及以下规模幼儿园,可设在多层公共建设内的一至三层,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应有防护设施。3个班及以上规模幼儿园不应设在多层公共建筑内。

(二)资质合格

经县教科体局审批设立取得办园许可证和相关证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卫生保健合格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等),年检合格。

(三)办园规范

1.硬件设施。一是建筑规范。园舍建筑设计必须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二是生均面积。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川教〔2006〕128号)规定:每班有固定的幼儿活动室,面积不少于54㎡(若活动室与寝室共用,其面积不少于90㎡)。设有单独幼儿寝室的,每班寝室共用,其面积不少于90㎡。

三是园舍安全。园舍安全符合消防、防地质灾害、防洪度汛方面的安全要求,无重大安全隐患。

2.幼儿人数。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39号)规定:幼儿园规模应当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一般不超过360人。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周岁至4周岁)25人,中班(4周岁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

3.师资配备。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的通知》(教师〔2013〕1号)文件精神,每班配备2名专职教师,1名保育员。

4.园务制度。办园章程、行政管理、安全卫生保健、保教保育、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健全,园务管理规范;法人治理机构完善;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范建账。

(四)收费合理

参考本地前三年公办幼儿园生均教育经费支出水平,充分考虑办园成本、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需求,按照分等级定价的原则,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教科体局统一认定不同等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

(五)保障质量

实施科学保教,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要求。无“小学化”倾向,有幼小衔接的具体措施,并得到有效落实。无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幼儿及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家长、社会对幼儿园认可,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园所申请。具备条件的幼儿园向县教科体局上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评审表》(见附件1)。

第七条  县级评审。县教科体局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的幼儿园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和综合评审。

第八条  公示公告。经评审通过的幼儿园,由县教科体局通过南江县政府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公示幼儿园名单和收费标准,无异议后,县教科体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发文公布并确认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九条  上报备案。对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汇总上报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纳入当年教育事业统计。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条  政府加大扶持力度,采取减免、补助办学场地租金,综合奖补,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第十一条  对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完善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和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补贴标准的通知》(川财教〔2019〕208号)文件精神,给予财政补贴。

第十二条  在教师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培训教师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享受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激励政策。组织开展示范性公办幼儿园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结对帮扶工作,进一步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水平。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强化动态监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认定后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重新复核认定。

在认定有效期内出现办园行为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保教质量下降、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教师合法权益保障不到位等违反有关规定的,县教科体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为3个月。

在整改期间,除幼儿资助外,暂停享有其他财政扶持政策,经整改合格的,重新纳入财政扶持政策支持范围。对情节严重的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取消相应的支持政策。

第十四条  建立退出机制。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愿退出的,向县教科体局上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退出评审表》,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后,不再纳入相关扶持政策享受范围。

第十五条  规范经费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建立健全财务资产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审计、监察、教育、财政、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经费应当用于保障日常运转、师资待遇、改善办园条件和保教保育工作等;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幼儿园的办园结余全部用于办学;对恶意套取扶持资金的要取消或收回当年扶持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规范办园行为。县教科体局指导和督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水平;督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将招生规模、师资情况、收费标准等定期予以公布,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幼儿园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为名另行收取费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自觉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对招生工作的指导,优先招收本区域内适龄儿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原已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本办法重新进行认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教科体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上级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南江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评审表

      2.南江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退出评审表


附件1

       南江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评审表

基本情况

幼儿园名称

地  址

成立时间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合伙人

合伙人

合伙人

布局规划

[   ]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及幼儿园布局规划

[   ]未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等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

[   ]未设在多层公共建筑内(3个班以上的)

办园资质

办园许可证编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号

卫生保健合格证号

食品经营许可证号

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号

其它证件编号

硬件设施

园舍建筑面积

(平方米)

生均园舍面积

(平方米)

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幼儿人数

班  数

在园人数

师资配置

教职工人数

教职工

与幼儿比

保教人员(专任老师及保育员)与幼儿比

合计

专任教师

保育员

其他

人员

园务

制度

[   ]办园章程     [   ]行政管理制度    [    ]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   ]保教保育规章制度                  [    ]财务管理制度

[   ]是否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范建账

近三

年的

财务

收支

情况

年度

生均学期收费标准

总收入

总支出

支出分类

业务活动成本

管理

费用

筹资

费用

其他

费用

*年度

*年度

*年度

保障

质量

[  ]科学保教,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要求

[  ]无“小学化”倾向,有幼小衔接的具体措施,并得到有效落实

[  ]无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幼儿及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

[  ]家长、社会对幼儿园认可,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

申报

单位

意见

部门

评审

意见

县教科体局意见

县发改局意见

县财政局意见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南江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退出评审

幼儿园名称

 

   址

 

办园许可证号

 

办园规模

班          人

举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认定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退出时间

   年   月   日

退出原因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月  

县教科体局意见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月  

县发改局意见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县财政局意见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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